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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法】八旬老人或将“老无所养”?法院:四子女应共担赡养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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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综合办公室  发布时间:2024-08-13 11:08:47 打印 字号: | |

“老有所养、老有所依”概括了千百年来中国人民对于晚年生活的终极向往,但随着养老方式的多元化,兄弟姐妹之间具体怎么“养”?又由谁来“养”?

近日,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。

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、李丙、李丁系一母同胞,第三人张女士系双方当事人的母亲。2019年,年过八旬的张女士意外摔倒,加之存在其他身体疾病,先后共花费医疗费、护理费、生活费等34.69万元,其中李甲承担了31.81万元,李乙、李丙、李丁分摊了2.8万元。

李甲认为,自己与李乙、李丙、李丁三人都是张女士的子女,应平均分担张女士的医疗费、护理费和生活费等相关费用。

李乙表示,愿意承担自己部分内的责任。

但李丙、李丁表示,在张女士住院治疗期间,其二人亲自在母亲身边进行护理,尽到了孝心,也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,不应再分摊医疗费、护理费,张女士的退休工资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,也不应由子女分摊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女士已年过八十,劳动能力弱,其所享有的退休待遇无法覆盖其多次住院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、护理费等,作为子女的原被告方理应共同承担。根据住院病历、住院收费票据、护理费收据、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,李甲共垫付医疗费等31.81万元,李乙、李丙、李丁需分别向李甲支付7.9万元。

法官提醒:赡养、扶助父母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,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。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充足生活来源的父母,成年子女均应当承担赡养责任,而不能只要求某一个子女承担,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,也与我国的传统美德相悖。


 
来源:综合办公室
责任编辑:综合办公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