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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被判刑不悔改 考验期内又犯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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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彭宁  发布时间:2016-12-23 10:59:01 打印 字号: | |
  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判刑,在缓刑考验期内却不思悔改,吸食毒品犯罪。日前,经依法审理,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撤销原缓刑,决定对罪犯雷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。

  2014年1月,雷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,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执行。但雷某某并没有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,反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。2016年8月,雷某某在张家界某宾馆内吸食冰毒,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。

  法官说法: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。是否执行原判,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,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,没发现未判的漏罪,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,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。否则,需根据情况,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。
责任编辑:彭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