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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不成雇凶砍人 赔钱领刑得不偿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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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李国盛 刘颖 刘少廷  发布时间:2015-09-22 17:15:57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  和气生财、以和为贵是我们祖先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优良传统。近日,永定区法院依法宣判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再次从反面印证了“和”的可贵。被告人覃某因报复被害人李某平不同意与其合伙经营旅行社,雇人砍伤李某平,不仅支付了高额的治疗费用,还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
     经法院审理查明:2011年起,被告人覃某与被害人李某平合伙经营旅行社。2014年12月份,李某平退伙后拒绝再次与覃某合作,覃某因而记恨于李某平。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,覃某与被告人徐某凤找人教训李某平。之后,徐某凤联系被告人孟某佳,让孟某佳教训李某平,后孟某佳邀约被告人许某要其帮忙砍人。4月2日,孟某佳、许某和金某某(另案处理)一起来到案发现场,许某持刀将李某平手部砍伤,致其左尺骨开放性骨折,创口累计长达20.3厘米,构成轻伤二级。6月2日,覃某与李某平达成调解协议,覃某赔偿李某平各项损失共8万元人民币并已给付,李某平对四被告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
     鉴于覃某认罪态度较好,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永定区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。

责任编辑:李国盛 刘颖 刘少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