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以假金龟为诱饵的诈骗案件,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经审理查明:2014年8月,被告人周某与唐某(在逃)预谋用假金龟冒充文物的形式行骗,并购买了5个假金龟和1个报警器。同年9月16日,他们二人来到永定区西溪坪某一建筑工地旁,遇见被害人龚某、全某后,周、唐二人谎称是军方人员准备建工程,要聘请龚、全二人看守工地,取得二被害人信任。随后,周某借口探测出工地下面有金子,要龚、全一起挖掘寻找。后周某乘二被害人不备,将事先准备好的假金龟放入土中。假金龟被挖出后,周、唐二人谎称挖到文物,采取要龚、全二人出钱再造假金龟的方式骗取二被害人共计69500元。
2015年2月4日,周某在新化县火车站被民警抓获。
考虑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了上述判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