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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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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10-08-23 09:15:48 打印 字号: | |
  一、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

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

(二)有明确的被告;

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

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。

二、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

(一)起诉状

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:

1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其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和住所地(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)、身份证号码、联系电话、邮政编码;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、住所地(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)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身份证号码、联系电话、邮政编码;

2、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、理由;

3、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明的事实,证人的姓名和住址。

起诉状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。起诉人为自然人的,应由其本人签名;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必须加盖公章。

(二)身份证明

1、原告系自然人的,应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资料;

2、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;

3、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,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,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;

4、上述身份证明,提交复印件的,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。

(三)证据材料

证据材料是指证明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、理由的相关材料。

证据材料除提交正本外,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。

有关书证应提交原件,物证应提交原物。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交复制品、照片、副本、节录本,但必须将原件或原物提供给立案人员核对。

证据材料为复制件,提交人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,没有其他材料可供佐证,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,在诉讼中将不作为证据使用。

三、财产保全

因情况紧急或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,利害关系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。

申请财产保全时,申请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、保全所涉及的财产权属依据、存款的银行帐号等材料。

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。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或担保人的担保书、担保财产权属资料。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还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。

因情况紧急申请诉前保全的,申请人必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,未在上述期间内起诉的,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。
责任编辑:张家界永定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