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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的诉讼权利、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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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10-08-23 09:10:16 打印 字号: | |
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:

(一)刑事案件

1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,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,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。

2、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。

3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。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。

4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,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

5、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,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,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。

6、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自行回避,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:

(1)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;

(2)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;

(3)担任过本案的证人、鉴定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的;

(4)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。

审判人员的回避,应当由院长决定;院长的回避,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。

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,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。

7、法庭审理过程中,当事人和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、调取新的物证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。但上述审理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。

8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,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

9、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,可以对自诉人起诉反驳。

10、经审判长许可,公诉人、当事人和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相互辩论。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,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。

(二)民事、经济、行政案件

1、一方当事人现已享有的诉讼权利:

(1)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;

(2)原告有提出变更、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;

2、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;

(1)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;

(2)申请回避的权利;

(3)收集、提供证据的权利;

(4)进行辩论的权利;

(5)请求调解的权利;

(6)自行和解的权利;

(7)提起上诉的权利;

(8)审理再审的权利;

(9)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;

(10)要求重新调查、鉴定和勘验的权利;

(11)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,有申请补正的权利;

(12)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;

1、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,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义务;

2、当事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,有使诉讼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顺利进行的义务;

3、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;

4、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义务。

注: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。委托他人诉讼,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。委托人为单位的,应加盖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印章(或签名)。

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具体、明确的委托事项和权限,仅写“全权代理”而无具体授权的,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、放弃、变更诉讼请求、进行和解、提起反诉或上诉(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)。

诉讼代理人更换或其权限发生变更,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。

诉讼代理人是非执业律师的,应在授权委托书写明该诉讼代理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住址、联系电话,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(原件应交审判人员核对)。
责任编辑:张家界永定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