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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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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10-08-23 09:09:23 打印 字号: | |
  1、离婚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。涉及财产分割,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20万元的部分,按0.5%交纳。

2、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;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。涉及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.5%交纳。

3、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50-100元。

4、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格或金额,照下表比例计算诉讼费。

标的额应收诉讼费简便算法。

1万元以下(含本数)50元

1-10万元    标的×2.5%-200元

10-20万元   标的×2% 300元

20-50万元   标的×1.5% 1300元

50-100万元   标的×1% 3800元

100-200万元  标的×0.9% 4800元

200-500万元  标的×0.8% 6800元

500-1000万元  标的×0.7% 11800元

1000-2000万元  标的×0.6% 21800元

2000万元以上   标的×0.5% 41800元

5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,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份额的,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;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。

6、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

A、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;

B、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。

7、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10元。

8、破产案件,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,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,减半交纳,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
9、申请执行案件,执行金额或者价在1万元以下的,每件交纳50元,5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×0.5% 50元交纳;5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×0.1% 2000元交纳。

10、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:

A、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;

B、裁定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、驳回上诉的案件;

C、对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,提起上诉的案件;

D、行政赔偿案件。

11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,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。但是,下列情形除外:

A、当事人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判决、裁定,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;

B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,第一审判决、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,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。

12、其他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规定:

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
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的受理费。
责任编辑:张家界永定法院